民法典時代下的遺囑公證業務發展 |
以廣東遺囑公證業務發展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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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實施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本文試圖通過比較分析的方法,在考查公證歷史發展、地域特點和業務開展情況的基礎上,對民法典時代背景下遺囑公證業務發展提出一些淺見。
一、遺囑公證涵義及我國遺囑公證發展歷程
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遺囑是經過公證證明的遺囑。[ 《2006年全國公證崗位培訓大綱》,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是繼承領域的兩大繼承方式,遺囑繼承相比法定繼承能夠更好地保障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順利實現財產合法和有序繼承,因此在繼承糾紛產生時具有更強的證據效力。
古代漢語中的遺囑包括了遺書、遺言和遺令等,內容對比當前民法典關于遺囑的定義更加寬泛,包括了對財產的處分和政治權力、家族權力的傳承。西周時期最早出現關于描述繼承的文獻,秦漢時期的文獻也有一些零星的記載?!渡袝ゎ櫭酚涊d:“周成王將崩,命召公、畢公率諸侯相康王,作《顧命》?!边@記載了西周早期周成王去世之前通過口述方式明確繼承人以及安排諸侯輔助新王繼續治理天下的過程,說明西周早期之前已形成較為正式的繼承制度用以保障政治權力的平穩過渡。[ 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2019年12月第1版。]《春秋公羊傳·隱公元年》提出“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明確政治身份繼承的原則,保障了政治秩序傳遞的穩定性。[ 黃銘、曾亦譯注:《春秋公羊傳》,中華書局,2016年9月第1版。]秦朝為增加稅收頒發《分戶令》,規定“民有二男以上者不分異者,倍其賦”,推動身份繼承和財產繼承的分離,為遺囑繼承奠定了客觀基礎。漢代《二年律令·戶律》記載“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如戶籍。有爭者,以券書從事;毋券書,勿聽。所分田宅,不為戶,得有之,至八月書戶。留難先令,弗為券書,罰金一兩?!睆挠涊d可知漢代遺囑繼承的范圍包括了動產和不動產,且百姓個人私立的遺囑不能生效,必須通過鄉官的監督和見證才受政府法律保護。[ 潘璐瑤:《宋代遺囑繼承制度研究》,遼寧大學法律碩士(JM)論文,2021年5月。]
根據史料研究,由于民眾的財富積累隨經濟發展不斷殷實,越來越多民眾采用遺囑來保障財富的繼承,為保障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宋代正式在律法中針對遺囑繼承做出明確規定。如《宋刑統》卷十二《戶婚律》表述:“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即別敕有制者,從別敕?!边@確立了身喪者的財產聽由遺囑處分,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采取依照律令處理,表明遺囑繼承具備了優于法定繼承的效力。[ 邢鐵:《宋代的財產遺囑繼承問題》,《歷史研究》,1992年第6期]
近代中國的自然經濟受到資本主義沖擊,1911年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繼承編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民律繼承法的草案,它在維持傳統繼承法的精神時,嘗試模仿西方法系區分宗祧繼承和財產繼承。新中國成立后,通過憲法、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發展了全新的財產繼承制度,廢止了傳統的繼承制度。1985年頒布繼承法,第一次通過法律的形式將遺囑繼承確立為我國基本繼承方式之一,并明確規定了遺囑公證具有優先效力,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遺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42 條進一步明確了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 劉波:《公證遺囑的前世今生》,《中國公證》,2021年第11期。]
隨著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不斷發展,我國公民財產的基數和類別不斷增加,繼承法逐漸顯露出時代因素導致較為粗略的不足之處,2021年1月1日,我國首部民法典正式實施。民法典結合社會發展的趨勢增加設立了遺囑的形式和進一步明確了遺囑生效的法律要件,同時取消了公證遺囑優先的效力,著重強化了公證行業在開展公證遺囑業務的服務導向,充分尊重和保障了遺囑人的意愿表達自由。
二、民法典實施后遺囑公證的變化
隨著社會經濟、法治環境的高速發展,人民群眾的財富也不斷增長,表現出了多元化、多種類、多形式的特點。財產繼承觀念不斷轉變,多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繼承以及特殊的轉繼承、代位繼承等復雜情勢相繼出現,法律關系復雜化,遺產繼承已成為關系民生的“關鍵事”。民法典繼承編共4章45條在繼承法的基礎上針對社會經濟環境發展、繼承觀念轉變、繼承糾紛處理等方面完善了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繼承制度。民法典實施后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一)改變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
民法典第1142條第三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庇纱舜_定民法典實施后,遺產繼承以符合法定要件的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即以遺囑意愿表示的時間順序確立遺囑效力。
民法典不區分遺囑形式,認定最后遺囑效力對遺囑的規定更加妥善保護了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雖然原繼承法同樣允許遺囑人立多分遺囑并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但遺囑人需要變更、撤銷遺囑內容和重新立遺囑均須以公證的方式進行,個人單方面變更的遺囑無法影響公證遺囑的效力,意愿表達的方式受到較大限制。結合司法實踐考慮,遺囑人進行公證遺囑后可能因環境變化產生意愿的變化,嚴格的程序可能成為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變更遺囑意愿的障礙,如身體條件制約、繼承人欺詐脅迫等。[ 杜濤:《民法典繼承編的主要制度與創新》,《中國人大》,2020年第15期。]
(二)保護和尊重遺囑人的意愿表達自由
順承依法治國推進和法治社會建設工作要求,國家與時俱進修訂了民法典遺囑效力款項,以遺囑人真實意愿表達為原則確立遺囑的效力。民法典沿襲原繼承法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單獨列為第1138條,體現了對遺囑人真實意愿表達的充分尊重。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痹摋l充分保護了遺囑人通過實施法律行為處分自己合法財產的權力,妥善保護了遺囑人的真實意愿表達,通過知行合一的方式體現了“行勝于言”。
關于喪失繼承方面,民法典新增了一項寬恕制度,在第1125條規定了五項喪失繼承權的行為,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寬恕制度進一步體現了對遺囑人意愿的尊重,繼承人曾經實施過規定后面三項可能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但其最終通過真心改掉過錯得到被繼承人的寬恕,法律也不會強制剝奪、繼承權。給繼承人一個改正錯誤的機會,也可能讓被繼承人在晚年有機會得到更好的照料,更好地保障被繼承人的晚年生活。
(三)細化了繼承人范圍、遺囑形式、管理制度及公證遺囑遺產范圍
民法典基于順應財產向下流傳的社會傳統習慣,避免引發過多糾紛的原則,在原繼承法第11條的基礎上,第1128條第二款增加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通過增加規定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方式,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適當擴大到三代旁系血親。
順應時代發展和對遺囑意愿表達形式多樣性的需要,民法典在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的基礎上增加了打印遺囑和將錄音遺囑變更為錄音錄像形式并細化了成立要件,使得遺囑的法定形式變得更加豐富。民法典頒布后,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實際情況,更加便捷和有效的選擇表達遺囑意愿的方式和途徑。
民法典進一步完善了遺產處理制度,確保遺產的處理更加完善。一是第1145條至第1149條細化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二是第1123條和第1124條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三是第1160條解決了無人繼承、無人受贈的遺產歸屬問題,明確了歸國家所有,且應當用于公益事業。
原繼承法使用列舉式對遺產的范圍進行界定,但對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產生的股票、電子支付賬戶(云閃付、微信、支付寶等)、虛擬貨幣等個人合法財產的范圍沒有明確。民法典在第1122條變更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概況性表述,遺囑人可以據此能夠合法合規、方便快捷的處理上述財產。同時,民法典在物權編第三分編的用益物權第十四章規定了居住權制度,立遺囑人可以將遺產中的房產產權和居住權進行分離。
三、民法典時代下廣東公證遺囑業務開展情況
民法典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后,對全國范圍內的遺囑公證業務產生了巨大沖擊。全國的遺囑公證辦證量大幅下降,其中2021年對比2019年,全國遺囑公證辦證量銳減43.51%,表明相當一部分人選擇了其他形式表達遺囑意愿。廣東地區遺囑公證業務開展情況與全國情況形成鮮明的對比,雖然下降了6000余件,但在全國公證業務受疫情影響的背景下,廣東遺囑公證業務在全國遺囑公證業務的占比從2019年的41.21%上升到了2021年的66.22%,廣東省內全部公證業務占比也從2019年的5.6%上升到2021年的6.16%。
通過對遺囑公證業務的進一步分析思考,筆者了解到,地區的經濟水平對遺囑公證業務開展有著重要影響。如2019年至2021年期間廣東地區遺囑公證的辦證量在全國占比達到了57%(依次占比為2019年41.21%,2020年63.58%,2021年66.22%)。這種現象在廣東不同經濟水平地區表現更加明顯,2019年至2021年間,珠三角地區遺囑公證辦證量在廣東全省遺囑公證辦證量占比高達95.85%(依次占比為2019年95.62%,2020年95.59%,2021年96.33%),不管全國還是廣東省內區域間,這個比例還有上升的趨勢。這個情況引起了筆者的關注,經過多方了解和反復思考,筆者認為,這個現狀和國家修訂民法典的初衷有著重要關系。民法典繼承編修訂完善的方向是在當前社會經濟發展、法治社會環境下和符合法律效力要件的前提下,盡可能為群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財產繼承制度,充分保障當事人遺囑意愿表達自由。同時廣東地區經濟水平較高的珠三角地區不少公證處在遺囑公證業務開展方面新增了更多的附加服務,如深圳地區部分公證處的遺囑保管、遺囑證和家事財產法律顧問等,在公證遺囑的基礎上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多增值服務,切實解決了當事人相關需求。
四、民法典時代下廣東遺囑公證的發展方向
(一)提高公證文書質量,強化公證遺囑的證據效力
公證文書在國際上作為通用、互信、互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其根本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強大公信力,因此公證的靈魂不在于“證”,而是在于信。民法典實施后,雖然增加了遺囑形式和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的規定,公證遺囑對比其他遺囑形式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具有最好的證據效力。
遺囑公證書在制作的過程中遵守《公證程序規則》《遺囑公證細則》,經過法定程序和規范要求,確保了遺囑公證書具備規范的法律要件,法律條理清晰、文書執行性強的公證書在處理繼承糾紛的過程中更加具備證據效力優勢。結合遺囑公證的業務開展情況,遺囑人選擇前往公證處采取遺囑公證的方式處置財產首要考慮的就是安全性和慎重性,且公證員提供專業化的指引和針對性告知法律效果及法律結果,多數公證遺囑的意愿表達都相對穩定。廣東公證遺囑業務的開展在民法典時代下應該更加嚴格遵守相關規范,以法律事實為基準加強公證文書質量,不斷強化遺囑公證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的證據效力,通過為群眾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提高公證遺囑的競爭力和生命力。
(二)升級公證遺囑服務,平衡公證遺囑的專業性和服務性
公證的核心在于專業法律服務和嚴格法律規范帶來可靠的法律證據效力,但嚴謹的法律程序與遺囑意愿變更的便捷性與現行的業務開展模式存在一定矛盾,這也是民法典取消公證遺囑優先效力的根本出發點。社會的遺囑辦理需求是持續存在的,公證行業在民法典時代下繼續滿足社會的需求是時代命題,筆者認為,出路在于在現行的規范要求下,提升服務意識和升級公證服務流程,提升公證遺囑服務性。
結合目前廣東公證行業在公證遺囑業務的實踐,可從兩個優化路徑著手。一是增強辦理遺囑公證過程中的關懷和溫情,耐心細致地為遺囑人提供針對性需求咨詢,在平等互動的溝通中為遺囑人提供專業化的法律服務,充分了解遺囑人個體情況,讓遺囑公證書能夠盡可能貼合遺囑人真實意愿;二是依托廣東數字政府建設規劃,通過廣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支撐,應用電子證照核驗提高核對效率,減少遺囑人提供材料,在民法典對遺產范圍概況性表述規定情景下,強化政務數據共享在遺囑人后續新增財產的認定、分配方面的應用,提高遺囑公證書使用效能。
(三)豐富繼承機制鏈條,完善公證遺囑和遺產繼承的服務
民法典取消公證遺囑優先效力對于公證行業產生的影響,本質上是一種國家層面的引導,促進公證行業從坐堂辦證的傳統模式走向多維法律服務模式。在新的政策和法規環境下,公證行業應在充分保護遺囑人真實意愿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不斷探索和豐富財富繼承機制的鏈條,為遺囑人提供更為全面的財富傳承保障服務,如公證機構可以在實務層面通過為遺囑人提供遺囑保管、遺囑執行人和遺囑監督人等服務,或者對可能產生的繼承糾紛進行事前預防和事后調解,完善社會財富傳承機制。
公證行業管理則可在促進行業宏觀發展層面針對當事人在遺囑和繼承兩個環節中間存在困難進行改革創新,解決遺產繼承的難題。通過建立司法、民政及其他單位的聯動機制,探索公證遺產管理服務,在遺囑人身喪之后提供聯動查詢、遺產歸集提存和賬戶銷戶服務,方便有繼承人的遺產合法便捷完成繼承程序,沒有繼承人的遺產收歸國有并按照民法典要求用于公益事業。聯辦機制不僅為群眾提供便捷省心的服務,在群眾多件事一件辦、傷心事暖心辦的同時,還解決了不動產、銀行和證券等涉財部門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導致無法注銷僵尸賬戶的難題,有效節省社會服務資源和提高社會服務運轉效率,完善了遺囑和繼承服務,真正實現了讓信息多跑路、當事人少跑腿的服務初衷。
朱宣頤·廣東省惠州市惠州公證處
林 立·廣東省司法廳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
(本文刊登于《中國公證》2022年第7期)
(責任編輯:張楚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