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證協會出臺法律援助(試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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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公證與法律援助工作的銜接,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獲得必要的公證法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近日,北京市公證協會印發《北京市公證協會關于在公證行業開展法律援助的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對減免公證費用的案件范圍及所需材料、減免公證費用比例、終止減免公證費用的適用情形、行業補貼標準等內容進行了細化,制定了16條具體措施。同時,《辦法》明確鼓勵公證機構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為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公證當事人減免公證費用。公證機構減免公證費用的情形,將在工作表彰或獎勵中優先考慮。
北京市公證行業牢固樹立公證為民執業理念,堅持公證公益屬性,自2017年起,對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已年滿70周歲的老年人,對低保人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辦理公證的,以及申辦救濟金、低保、給付贍養費和撫養費等公證事項的,免收公證費用。2020年,出臺《北京市公證協會公證公益法律服務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公證公益法律服務的范圍、要求和考核標準等。
下一步,北京市公證行業將持續推進公證公益法律服務,堅持保障民生,創新公證便民服務方式,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在公證法律服務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北京市公證協會
關于在公證行業開展法律援助的工作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公證與法律援助工作的銜接,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獲得必要的公證法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結合本市公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證機構作為法律援助服務機構,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或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的申請,提供相關公證服務。
第三條 根據《北京市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公證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公證咨詢的,經與當事人協商,可以收取服務費用。對于市、區法律援助中心給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就法律援助案件提出的公證咨詢,公證機構應當給予免費的咨詢服務。
第四條 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事務)需符合《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受援人申請減免公證費用,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是北京市、區法律援助中心給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且屬于公證繳費當事人;
(二)申請公證的內容與法律援助案件具有關聯性。
第六條 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受援人申請減免公證費用的,除依法依規提交公證相關材料外,還應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公證費用減免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具有合法代理權限的證明;
(三)市、區法律援助中心就該案作出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并提交第六條規定各項材料的,公證機構應當根據收費標準減收50%費用。
低保人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辦理公證,以及申辦救濟金、低保、給付贍養費和撫養費等公證事項的,免收公證費用。
第八條 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的同一公證事項(事務),受援人一般只能提交一次公證費用減免申請。
第九條 受援人應當如實陳述公證事項(事務)的事實,及時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并協助援助公證員調查取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可以終止對受援人減免公證費用:
(一)因受援人原因致使公證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二)受援人要求終止減免公證費用的;
(三)存在《公證程序規則》第五十條所列應當終止公證的情形的;
(四)存在《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條所列應當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十一條 公證機構依本《辦法》減免公證費用的,可于出具公證書后二個月內,向北京市公證協會申報行業補貼。
申報行業補貼,應當在《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公證費用減免申請表》上注明辦理情況并蓋章,同時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提交北京市公證協會審核。
第十二條 行業補貼標準如下:
(一)單件法律援助案件減免費用1000元(不含)以下的,補貼金額以實際減免費用為準;
(二)單件法律援助案件減免費用1000元(含)以上,補貼金額1000元。
第十三條 公證機構可以放棄申報補貼,放棄申報補貼的公證事項(事務),公證機構可將相關材料提交協會備案。
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后二個月內未向協會提交相關材料的,視為放棄申報補貼。
第十四條 鼓勵公證機構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為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公證當事人減免公證費用。
第十五條 公證機構減免公證費用的情形,將在工作表彰或獎勵中優先考慮。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兩年,由北京市公證協會理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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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楚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