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職業責任保險簡介及索賠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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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職業責任保險指公證機構在依法履行公證職務時,因工作過錯給公證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公證賠償責任的,在屬于公證責任保險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由保險人對公證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金額及有關費用給予補償的一種法律制度。
第一條 索賠的條件:
經訴訟程序,取得人民法院判決書并已生效的;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的,保險公司依相關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及相關保險約定予以賠償。
或,在非訴訟或訴訟程序中,擬采取和解方式解決的,和解前己報經公證保險賠償處理辦公室批準的;
第二條 民事賠償責任及金額的確定
鼓勵和建議公證機構與當事人就民事責任賠償事宜采取訴訟方式解決,民事賠償責任及金額以人民法院判決書為準。最終判定由公證機構承擔的相關訴訟費用(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等)及公證機構支出的合理的(以司法部原標準)律師費,保險公司也予以補償。
關于二審是否上訴。對一審判決事實清楚,法律適用無誤的案件,公證機構一方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上訴。對一審判決明顯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的案件,公證機構一方應堅持上訴,在二審中爭取合法權益;放棄上訴的,公證機構無合理理由的,將可能承擔不利的后果。放棄二審的,應在索賠申請書中說明放棄上訴的理由。
關于采取和解方式。如因各種原因確需與當事人采取和解方式確定民事賠償金額的,需將和解方案事先報公證保險賠償處理辦公室批準后,才能與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詳見和解案件報批細則。
另外特別提醒,根據公證職業責任保險相關合同及中國公證協會相關規定,所有公證職業責任保險賠付均有5%的免賠額,即賠付金額為足額的95%,該5%部分由公證處或向相關責任人追償或自行解決。
第三條、和解案件報批細則
采取非訴訟方式解決的,包括未經訴訟雙方協商解決的,以及訴訟過程中雙方在法院主持下或私下和解的,均視為協商解決的案件。
協商解決的案件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但原則上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擬協商解決的金額不得超過案件爭議金額的50%;
2、大額案件(含、超過10萬元)原則上不允許以和解方式賠付,必須取得法院判決書;小額案件(10萬元以下)從嚴掌握以和解方式賠付。 ”
3、擬采取協商解決的案件,必須事先將協商解決方案及理由報公證保險賠償處理辦公室批準,公證機構收到公證保險賠償處理辦公室書面同意文件后才能與當事人或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達成協商解決的協議;并將協商解決的協議、向當事人或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付款憑證以及其它必備的索賠文件,報公證保險賠償處理辦公室辦理索賠手續。
4、凡事先未經公證保險賠償處理辦公室批準,公證機構自行協商解決的案件,公證保險賠償處理辦公室不受理該案的保險索賠。
第四條 索賠文件清單
公證保險索賠文件清單
注:以上第1、10項需原件紅章,其它復印件加蓋公證處公章
第五條 索賠(請求和解)申請書樣本
索賠申請書主要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何時辦證、出證簡要內容;
何時因何原因發生問題、簡要事實經過;
當事人向我方提出的具體賠償請求;
二、我方意見
是否因我方過錯而致錯證;
擬采用何種方式解決(訴訟或和解);
如采取和解方式,和解金額及理由;如采取訴訟方式,依判決書需向當事人支付的金額;
三、交納賠償基金的情況
近兩年是否己交納賠償基金及交費金額;
四、索賠人賠款支付帳號、開戶行等;
五、索賠人聯系方式:名稱、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聯系人。
索賠人簽章、日期
第六條 大案申報制度
自2018年1月1日起,各公證機構自接到公證事項當事人提起公證賠償訴訟通知,單案金額超過100萬人民幣(含100萬)或同一類型集團類多案總金額超過100萬人民幣(含100萬)的,應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訴訟通知文件10個工作日內,向公證保險賠償處理辦公室申報。未按規定申報的,公證機構應在索賠時說明原因并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
第七條 報送程序
根據中國公證協會2020年中公通[2020]19號文件規定,公證機構任何索賠申請,包括健康險給付申請,均需報經所在省級公證協會審核后同意后,由該省級公證協會向公證保險賠償處理辦公室申報;
公證機構的和解申請可直接向公證保險賠償處理辦公室申報;但公證機構此后與當事人和解后辦理索賠時,應依上述程序辦理。
以上是一般程序,所在省級公證協會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辦理。
注意:有關索賠文件要求以公證保險賠償處理辦公室要求為準,本網站內容僅為簡介。
(責任編輯:張楚瑤) |